CDCR-2025-43003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常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5年6月17日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與監督。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條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直屬管理部及各區縣(市)管理部承辦授權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七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其管理和使用審批權限歸屬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第二章 單位繳存登記、信息變更與注銷
第八條 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一個單位只能開設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
第九條 單位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注銷登記。
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或者原單位不存在、清算組織不再履行職責且個人賬戶余額為零的,經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核實后,可以直接為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為職工補繳未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應指定專人辦理,單位經辦人具體承辦如下業務:
(一)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匯繳、補繳、轉移、對賬等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
(二)整理和保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相關文件、業務資料,并履行保密義務;
(三)做好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和咨詢。
第三章 個人賬戶設立、信息變更、封存啟封與轉移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在辦理完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
單位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調入工作單位之日起30日內由原工作單位到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內部轉移的,由原工作單位或職工本人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跨市轉移的,由職工本人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
第十四條 每名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五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信息錄入有誤或發生變更的,職工本人或單位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提出修改申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一)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二)職工所在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分立或合并而終止或注銷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在單位終止或注銷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三)職工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但已經離崗停職或暫停發放職工工資的,單位應當自職工離崗停職或停發工資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第十七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恢復正常繳存的,單位在辦理當月住房公積金匯繳的同時需辦理賬戶啟封手續。
第四章 單位匯繳、補繳
第十八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超過常德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新參加工作和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第二十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單位職工執行同一繳存比例,且單位與職工繳存比例應當一致。
第二十一條 職工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多繳。單位少繳、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下限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規定每年度調整一次。
第二十四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并記入個人賬戶,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 ?
第五章 網上繳存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單位經辦人通過網上辦理業務與柜面辦理業務的要求和標準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網上繳存業務審核標準與柜面繳存業務審核標準一致。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單位經辦人可以通過網上業務大廳辦理本單位下列住房公積金業務: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封存、啟封、內部轉移;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三)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
(四)查詢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五)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六章 監 督
第二十八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信息及資料。對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并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將相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和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參照單位職工標準執行。
本辦法所稱的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就業,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非全日制、個體經營、新業態等方式就業的人員,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人員等。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可通過“智慧人社”APP或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地人社窗口出具的相關證明對靈活就業人員進行身份甄別。
第三十五條 在本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人員,所在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條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直屬管理部及各區縣(市)管理部承辦授權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職工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銷戶提?。?/p>
(一)離休、退休的;
(二)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五)首次登記的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后自愿申請銷戶的。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非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
(四)在既有多層住宅小區增設電梯的;
(五)繳納物業管理費的;
(六)職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七)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其他情形。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依規凍結、限制的;
(二)職工及配偶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未結清的(已辦理住房公積金對沖以及提取組合貸款中商業銀行住房貸款還款額除外。住房公積金對沖是指已經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可以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按月沖抵每月應還的貸款本息或按年提取每年已歸還的貸款本息);
(三)其他情形?! ?/p>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對申請提取資金額度進行審核。
(一)符合第四條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職工及配偶如有未結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首先結清貸款,再進行銷戶提取。
(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提取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支付所購住房的全部價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
(三)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月對沖的除外),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最近十二個月實際償還貸款本息,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提前結清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額度均不得超過提前結清時的貸款本息。
(四)符合第五條第(三)、(四)、(五)項規定條件的,按實際發生費用提取。
(五)符合第五條第(六)、(七)、(八)項規定條件的,提取的資金額度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根據相關部門規定確定。
第八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如果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不足,可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四章 提取資料
第九條 符合提取條件且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提交提取住房公積金基本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通過大數據平臺可直接查詢的除外,下同)。
基本資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涉及夫妻關系的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或者戶口本原件;涉及委托辦理的,還須提供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書或面簽委托書原件;職工本人I類銀行卡(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領取人I類銀行卡)。
其他相關資料根據具體情況再行確定。
第五章 監 督
第十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信息及材料。對發現的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和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就業人員、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人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常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常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建自住住房,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由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向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繳存者發放,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貸款。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直屬管理部及各區縣(市)管理部承辦授權范圍內的公積金貸款業務。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編制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負責公積金貸款的審批、發放、回收、本息結算和管理。受委托銀行協助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做好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回收、本息結算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書面合同。對于組合貸款、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與合作銀行簽訂雙方協議書。
組合貸款是指購房者在申請住房貸款時,同時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方式。當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以覆蓋購房資金需求時,剩余部分由商業銀行貸款補足,形成“公積金+商貸”的組合模式。兩種貸款獨立審批、分別計息,但共用同一抵押物,還款時分開償還。
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是指已辦理商業貸款且具備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人,申請將商業貸款轉成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常德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前連續按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
(二)貸款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購買期房、現房的申請貸款時間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不超過5年;購買二手房的申請貸款時間自過戶之日起不超過5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請貸款時間自審批之日起不超過5年;
(三)購買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國家政策執行;
(四)征信良好,具有穩定的收入,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及配偶無公積金貸款或原公積金貸款已結清;
(六)同意選擇本辦法規定的償還、擔保方式;
(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借款人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八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公積金貸款套數認定標準。
第九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請后,對借款人進行貸前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借款人婚姻狀態及配偶信息;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狀況;
(三)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情況;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為是否真實合法;
(五)抵押及其他擔保是否足額有效;
(六)借款人及配偶是否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七)其他需要調查核實的信息?! ?/p>
第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貸款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當與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并依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擔保手續。
第十二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按貸款合同約定金額,將資金劃轉到借款人提供的本人I類銀行卡、委托授權賬戶或政府指定的資金監管賬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及償還
第十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上年度實際發放的公積金貸款金額及當年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使用計劃,確定全市公積金貸款計劃控制額度和單筆貸款最高額度。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第十七條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一)委托扣款方式,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按貸款合同約定從借款人的還貸銀行卡中自動扣劃資金用于償還本人公積金貸款本息。
(二)住房公積金對沖還貸方式,已經辦理了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請公積金月對沖,不足部分采取本條第一種還款方式。
第十八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申請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
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包括住房抵押擔保、擔保機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等?!?/p>
第二十條 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用所購、所建、翻建、大修住房作為抵押擔保。
第二十一條 作為申請公積金貸款所提供的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
(三)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以住房作為公積金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第二十三條 以住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于貸款發放前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抵押期間,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物。因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等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有權要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
第二十五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移、變賣、贈與給他人或設立居住權。
第五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貸款采取貸后資產管理模式。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不按約償還貸款本息視為貸款逾期,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可采取電話、短信、書面等方式發送催收通知,對超過催收通知規定時間拒不償還的,按民事訴訟程序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應當在繼承財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除外。自然人作為擔保人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或法人擔保人發生合并、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當變更擔保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有權解除合同,依法處分抵押物,以所得款項清償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不足部分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一)擔保人違反合同或者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抵押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實現抵押,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實新擔保人、新抵押物的;
(二)借款人在貸款期內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不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超過借款年限2個月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在合同期內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五)借款人在合同期內死亡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超過償還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的部分,應予以退還;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有權向借款人、擔保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償還全部本息后,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領回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保管的有關憑證及文書。
第六章 監 督
第三十二條 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信息及資料。對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的,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并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將有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公積金貸款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遇國家政策調整,按最新政策執行,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