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19—00010
常政發〔2019〕12號
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告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清理結果通告如下:
一、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常政發〔2017〕1號)等18件規范性文件(見附件1)。
二、 市人民政府決定,宣布《常德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常政發〔2004〕8號)等7件規范性文件失效(見附件2)。
三、 市人民政府決定,重新公布《常德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政府令第1號)等29件規范性文件(見附件3)。
四、 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常德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常德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和〈常德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常政發〔2010〕12號)等3件規范性文件(見附件4)。
上述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執行;重新公布和修改的規范性文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但規范性文件自身規定了有效期的,按規定的有效期執行。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有關規范性文件失效后的后續管理工作,認真執行重新公布的規范性文件,進一步管理好經濟社會各項事務。各規范性文件起草、執行單位要密切關注現行規范性文件效力,對情況變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廢止或者重新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處理,以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附件:1.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2.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3.重新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4.修改的規范性文件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4
修改的規范性文件
一、對《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常德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常德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和〈常德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常政發〔2010〕12號)作出修改
(一)將《常德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改為:“本市節約用水實行居民用戶和單位用戶分類管理。對單位用戶實行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相結合的制度。居民用戶的水價計價方式及節約用水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供水單位和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并進行日常維護和定期檢定,保證計量準確。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分類計量。”
(二)將《常德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工程施工、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需要臨時用水的,應當向節水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水指標,供水單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標的用水單位供水。”
(三)將《常德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四)將《常德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申請取水。”
二、對《常德市珍珠養殖管理辦法》(常政辦發〔2010〕3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和《湖南省漁業條例》等法律法規”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湖南省漁業條例》《常德市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和《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
(二)將第三條中的“海拔28米以上全部水域和海拔28米以下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城中(郊)湖、風景區、大中型湖泊、居民集中居住區域為禁養區。”修改為:“海拔28米以上全部水域和海拔28米以下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西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城中(郊)湖、風景區、大中型湖泊、居民集中居住區域為禁養區。”
(三)將第十一條中“對水域造成輕度污染的,由環境保護、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污染情節嚴重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修改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養殖珍珠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水體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處罰;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珍珠養殖活動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常德市企業上市(掛牌)扶持獎勵辦法》(常政辦發〔2018〕3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大點中 “(一)境內外上市”的內容修改為:“1.在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上市(掛牌)中介機構的輔導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營業執照的,由市財政給予扶持資金20萬元;2.向湖南證監局申請輔導報備并被受理的,由市財政給予扶持資金180萬元;3.對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證券交易所提出IPO申請被受理的,由市財政給予扶持資金300萬元;4.對在境內外證券市場實現IPO上市的,由市財政給予扶持資金500萬元。”
(二)將第五大點中“(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之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修改為“(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常德軍分區。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監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9年12月23日印發
附件:
常政發12號附件關于提請市政府發文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通告(司法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