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內容 |
工人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單位在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但是今天單位領導稱人社局工傷保險調查處說先前提供的證人證詞無效 ,真實性不足。駁回工傷認定申請。請問確實發生的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方全責)及診療記錄,為什么不能申請工傷?
我父親是一名泥工,工地位于誠信麗景(桃花源與常德大道交匯處),項目部:四通建設有限公司。2020.10.25我父親和工友粉完地下室后三點左右收工,因考慮到明天大概也還要半天左右才能完工,所以近兩天和工友們都收工較早,騎摩托車回家路上,在三點半左右至湯家坪鐵路橋下被面包車追尾,連人帶車推行五六米后從車上跌東,摩托車繼續滑行六七米,當即臀部在地上摩破好大一片皮膚,肇事車主撥打交警報警電話及120救護車,送我父親至常德市第一中醫院,經檢查,我父親多根肋骨骨折,腎挫傷,肺挫傷,胸腔積液,皮膚多處擦傷。
事發兩三天內,包頭說工地準備跟我父親申請工傷,早日發身份證照片給他。10.27,就工地要求 ,我發送了父親事故經過給工地資料員。并在當天應工地要求提供了證人張某身份證號及電話號碼。張某是和父親同時做事的工友,在提供證人的時候,工地方是跟我說需要和我父親一起做事的,知曉事情發生的。說工傷保險調查會打電話給證人。但是11.3工地方說需要證人去工傷保險調查處。當時我們也并不知道證人一定要去工傷部分,正好當時證人去了別外的工地。所以我問了工地方是否可以找別的證人,我,或者包頭。(包頭能證明我父親是在那個工地做事,每天上下班的大概時間。)
在和包頭去工傷保險調查處后,工傷保險工作人員以包頭不知道父親上下班準確時間,以及事發當天日期為由,說要重新找證人。此次前往工傷保險處留了三張我拍攝的父親事故發生時的現場照片。11.17,我特意約定了父親當時一起做事的工友張某,臨時去了勞動局。工作人員說我們沒有提前預約,還好正好他們都在辦公室。但是同樣的,工作人員又以證人張某不符合要求,要我們再找證人。由于我是家屬,不能進去,只能在處面等,但是也非常的奇怪,突然是哪一方面證人不符合標準?明明是一起做事一起下班的,只是下班回家路上有先后而已。到底是需要證明我父親在工地做事?還是證明正好看見我父親發生交通事故?
拿包工來說,只是包工而已,況且事故發生在路上,有交警和車主處理,難道還會第一時間給包工打電話告訴自己出了意外?我不記得當時是第二還是第三天,我父親由于不能正常開工所以有打電話給包工,而據工傷工作人員說,我父親沒有第一時間通知包工,還查了包工與我父親的通話記錄。
17號之后對于何時再約證人去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說等她們通知。在工地方又說有什么事情要我們自己聯系。而工傷保險處又說,不跟家屬聯系,只跟單位聯系。這樣的流程我認可,關鍵是證人工地方要我們提供,工傷保險說要公司提供,我聽誰的?明明是證人卻不符合要求,公司卻又不幫我們去積極了解證人是哪方面不合要求,工傷保險說只對接公司,作為家屬,為本次事件,真是身心俱憊,無處可訴!
之后本人其間還是無奈地打給工傷保險處一次。問證人約好的話什么時候再來。工作人員說她們會打電話通知。我說打電話的時間會不會過了工傷保險申請的有效期。對方說不會,她們有很多案子處理,會看著來。而在今天我打電話去工傷保險處后,對方稱從來沒有對誰說過,還說她們是要公司約好人證和她們聯系的。沒辦法,我只能打電話到工地負責人,工地負責人說屢次提供的證人無效,真的也變成假的。并且說這個事情拖了這么久沒搞好。。。。作為家屬,我們也無奈。我說證人已約好,昨天去了工傷保險處,沒有人。所以麻煩負責人安排一下什么時候去工傷保險,已電話通知證人,證人下午有時間。負責人說等他通知。結果在下午負責人說提供的證人證詞無效,真實性不足。
對于本次事件,請領導幫助我們解答一下,在工地做事,有工友作證,下班時間和工友一起,發生的交通事故就不算工傷?作為普通家屬我們自然不清楚單位申報公司需要的具體資料,當然就是說什么提供什么。所以也特別迷茫,為什么無效,而標準又是什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證人屢次不行,需要的究竟是什么樣的證人?
我們家屬又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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